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收入;(3)知识产权收入;(4)继承或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补充:
(一)一方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伤而获得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津贴等费用;
(三)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日用品;
(5)其他财产应于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夫妻可以同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适用无协议或者协议不明确的。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具有约束力。第三十九条离婚协议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妇女的权益。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应当依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到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