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以夫妻名义审理婚姻登记和同居案件的意见第十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同居期间共同收入和购买财产,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