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非法同居的,财产分割不同于法定婚姻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有关规定处理。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1)基本原则是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适当分割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
(2)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收入和购买的财产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在同居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另一方的财产可以根据增加关系进行处理。在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如果财产属于一方,另一方准备出售,如果财产与另一方分享的财产属于整体或支持使用,另一方有权优先购买该财产。也就是说,在相同的条件下,你可以优先购买他人。
(3)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如果一方在共同生活中患有严重疾病,未能治愈,在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另一方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4)如果一方在同居期间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的遗产,可以按照《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办理,即继承人以外的被继承人缺乏泛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给予适当的遗产。
(5)双方在同居期间继承或赠送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处理。
(6)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共同生产和生活形成的债权和债务可以按照共同债权和债务处理。虽然男女之间建立了同居关系,但这种关系在中国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一旦男女解除同居关系,涉及财产分割,就不同于解除婚姻关系的财产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