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抵押购买财产,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离婚诉讼处理方式如下: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和抵押贷款,产权证书以自己的名义登记,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抵押贷款也是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偿还贷款,不改变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
因此,离婚财产分割时,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偿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已偿还的贷款属于配偶一方偿还的部分及相应比例的增值部分,应当予以补偿。以一方名义登记产权证明,但配偶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离婚分割财产,房屋仍为产权证明登记人个人财产,剩余未偿还债务,为个人债务,但首付债务,但首付款和贷款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偿还及相应比例的增值部分,应当予以补偿。
如果配偶同时有证据证明,婚前是基于双方承认购买的房屋共同所有,虽然财产以一方名义登记,仍应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财产分割应按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处理,同样,抵押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共同所有财产的分割中,当事人的投资金额比例差异较大,婚后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较短的,也应一起考虑,可参照当时的投资比例分割财产,不应局限于半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