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的财产.债务处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1.分割财产时,要照顾好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2.同居期间共同收入和购买的财产,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
3.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务处理。
4.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中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对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5.如果一方在同居期间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并符合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可以根据援助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6.同居期间,双方就财产和债务达成协议的,应当达成协议;无协议的,终止同居关系的,由双方达成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在现实生活中,非婚同居现象越来越普遍,同居纠纷越来越多。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