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平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平等分割;具体处理也可以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而有所不同。属于个人特殊物品,一般属于个人。

(2)夫妻分开管理,分割时使用的共同财产由用户管理;差异较大的差额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差额相当的财产偿还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且尚未共同生活的,按习俗或婚前付款导致付款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要求对方退还彩礼。

(4)如果一方与他人合伙经营夫妻共同财产,合伙财产可以归一方所有。分享合伙财产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相当于合伙财产价值的一半。

(5)离婚时,夫妻共同经营的无收入养殖和种植业应从有利于生产发展和管理考虑的角度合理分割或折扣。

(6)婚前双方对一方所有房屋进行了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产权未变更。增殖部分属于对方应得的份额,由房主折价赔偿对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产,离婚时,如果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取财产而给对方带来生活困难。可以酌情返还。无论是索取财产还是赠与,都很难确定财产的性质,可以。

(8)夫妻不应分割使用的共同房屋,应当按照双方的住房条件和照顾子女或者无过错方的原则分配给一方。分割房屋的一方应当赔偿另一方相当于房屋价值的一半。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当照顾妇女。

(9)离婚时,一方所有知识产权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照顾对方。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损害、消费和损失。离婚时,一方要求偿还夫妻共同财产的,不予支持。在确认男女婚姻关系无效时,如果涉及财产,也可以要求分割。在这种情况下,人们通常认为男女之间建立了同居关系,因此他们只能按照同居的规定进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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