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对于婚姻期间,买断年龄补偿性质没有明确规定,但在法律上和司法实践中,买断年龄补偿具有很强的个人性质,有一定的再就业风险,如婚姻法规定的军队医疗补贴和回家补贴应属于自己,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应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从我国修订后的《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来看,它反映了一些具有严格个人属性的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立法理念,而买断年龄和辞职补偿与某些个人密切相关,因为它们的特殊性。对于工人来说,买断年龄和辞职补偿是以放弃长期和稳定的劳动期望收入为代价的。
同时,在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工人失业相当于生存危机,所以买断年龄辞职补偿无疑是对工人失业的补偿,对其继续生存和再就业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应属于自己,如夫妻买断年龄辞职补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违背公平合理的法律精神。因此,个人财产相对公平、更人性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