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复员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国法院的规定,军人伤亡保险、伤残补贴、医疗生活补贴等属于军人个人财产。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涉及分配给士兵的复员费、独立就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将夫妻婚姻关系的生存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是指上述一次性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平均分配给士兵的金额。
具体年限是70岁人均预期寿命与士兵参军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即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关系的存续年限×[复员费总额÷(70-参军实际年龄)],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此外,它应该是士兵的个人财产。在婚姻期间,并非所有一方获得的财产都将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