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现象,尤其是在城市里,完全由一方投资买房,压力很大,通常由双方共同投资买房,在婚前,由于婚前感觉良好或其他原因,购买合同和产权证书只写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没有写进去。婚后因感情破裂离婚,此时,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买投资,认为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并支付全部房款。如果一方不承认另一方在购房时有出资,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那么另一方的权益就无法得到法院的保护。换句话说,即使一方真的付了钱,但不能证明投资行为,法院也不能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2.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但未支付全部房款(有贷款)。同样的争议是婚前双方共同出资的部分,婚后共同偿还的部分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事实上,夫妻财产的情况更多,在不同的情况下,财产的性质不同,所以夫妻离婚财产的处理也不同。因此,双方必须注意区分情况。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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