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判决(必须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判决,如初级人民法院判决必须提供民事调解或生效)或离婚协议(经区级以上公证有效,未经公证,夫妻双方亲自登记)或离婚证明(背后必须注明财产分配);
2.房地产证(如有共有证,包括共有证);
3.离婚财产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如有共同房产,则需要房地产登记申请;
5.离婚财产委托书。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第三十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