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拥有或者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共同投资购买的房屋,是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离婚时应当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2)》第二十条的规定,当双方不能就共同财产的价值和所有权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取得竞价的,应当允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赔偿另一方;

(3)如果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则应根据双方的拍卖申请分割收入价格。司法实践的一般做法是如果共有房屋可以实际分割和使用,则可以分割和使用。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配给一方,另一方可以获得赔偿。

在确定房屋分配给哪一方时,应考虑双方的住房情况,并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当照顾妇女。婚后赠送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吗?这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如果一方的父母以其子女的名义出资并登记,则视为子女的个人财产。但是,如果父母双方出资并以子女的名义登记,则根据父母的出资份额共享。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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