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屋支付了所有的房款,则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1)同时规定,夫妻的所有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的共同财产。由于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了所有的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明,因此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
(2)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于一方财产。
(3)夫妻婚后一次性出资,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离婚的,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只要夫妻之间没有明确规定产权属于其中一方,无论购买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的买方或房屋所有人是哪一方,无论购买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书是否规定共同所有人,无论夫妻出资份额,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4)一方婚前租赁、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以一方名义登记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五)夫妻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含贷款)房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