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伤而获得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津贴等费用;

3.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日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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