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所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共同所有权存在期间,部分共同所有人擅自分割共同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其他共同所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人员赔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第四条规定,在婚姻关系期间,夫妻一方要求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原因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隐瞒、转让、出售、损害。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因此,在婚姻关系期间,如果一方擅自转让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根据中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瞒、转让、出售。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割。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离婚时,一方擅自转让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申请少分或者不分配给擅自出售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离婚后,一方擅自转让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自发现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起重新分割财产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