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人应当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员,然后代理人应当从失踪人员的财产中支付贷款。《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两年的,利益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员。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员的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管理。失踪人员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应付费用理人从失踪人员的财产中支付。
2.债权人期限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收回债务。起诉时,应当持有证据证明贷款关系存在的借据等证据。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一般在立案后以公告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当提起诉讼的,法院经审理后对借款人关系明确的案件作出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虽然债务人下落不明,但法院可以通过拍卖债务人的房屋或财产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民法典》第43条规定: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