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罚款20-200元;扣车最长可达10天;驾照扣6分,扣车时可能发生的拖车费停车费也要支付。
1.违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在道路上行驶。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在道路上临时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证。
2.申请临时驾驶车牌的依据:《机动车登记条例》第36条第2项: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路的,机动车车主应当向车辆管理处申请临时驾驶车牌:(2)购买、分配、赠送等方式取得机动车后未登记的;
3.临时驾驶车牌有效期依据:《机动车登记条例》第37条第2款:属于本条例第36条第(1)项。第(2)项规定,需要在本行政管辖范围内临时驾驶的,发放有效期不超过15天的临时驾驶车牌;需要跨行政管辖范围临时驾驶的,发放有效期不超过30天的临时驾驶车牌。属于本条例第36条第(3)项。第(4)项规定的,发放有效期不超过90天的临时驾驶车牌。
4.罚款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律法规对道路交通规定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警告或者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5.扣车罚款依据:(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牌照,未放置检验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驾照。驾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并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许可证。标志或者办理相应手续的,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第25条第1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1)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牌照,未放置检验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6.扣6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评分》第2条第10项:2。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