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即个人之间)的贷款合同未就支付利息达成协议或者协议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也就是说,只要借据上或者贷款合同上没有支付利息,贷款人就不能在还款期内要求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十四条规定,如果借款人因利率而发生争议,如果协议不明确,不能证明,可以根据银行类似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同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贷款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借款人对是否有约定的利率存在争议,不能证明的,可以参照银行类似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虽然目前的法律制度相对完善,但社会上仍有许多不诚实的人,所以经常不偿还贷款。面对这种情况,事实上,当事人可以采取一些合法的方式来收回债务。在贷款关系中也必须这样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