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目前是一种风险众筹模式,最有可能涉及的犯罪是非法集资犯罪(广义非法集资,最高法院审理非法集资司法解释虚假发行股份,擅自发行股份进入非法集资犯罪概念)擅自发行股份犯罪,犯罪有两条红线,
一是公开(不限制人数,因为涉及不特定的人),
第二,超过200人(虽然部分非上市公司股东超过200人,但原则上不允许因特殊原因取得突破)。纵观股权众筹,如果采用一定的吸引力模式,则必须公开或超过200人,可能直接违反未经授权发行股份的罪行。我们可以看到,一些股权众筹采用了创新保守的方式。使用实名认证的投资者仅限于特定投资者,然后采用线下一对一的谈话,然后以合伙基金的形式投资股权。然而,中国证监会作为众筹监管机构,仍在调查如何理解开放和不具体。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