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权委托代理人在刑事案件中被告的律师称为辩护人,独立行使辩护权,不受当事人的控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的律师称为代理人,不是独立的一方,必须按照当事人的意愿行事。因此,辩护人不能行使代理权,代理人也不能行使辩护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应当要求律师担任辩护人和代理人。辩护人和代理人可以要求同一律师,但应当分别办理委托手续。
2.请求回避权。
3.在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庭调查和辩论中,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与原告的地位平等。
4.有权反诉原告人。
5.上诉权被告人拒绝接受判决中的民事部分,可以向民事部分提出上诉。此类案件的受害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积极提交此类案件的证明材料。提交时,还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积极计算自己的实际损失。人民法院和办案机关应当根据这些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审理此类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