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行政复议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自然人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三份,被申请人两份以上,每增加一份,应增加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公民死亡证明和申请人与公民死亡公民的亲属关系证明;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除申请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外,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4.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如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复印件;被申请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作出法律文件或者送达法律文件的,应当提交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律职责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要求履行法律职责的证明。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提交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的证明;

5.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的,应当提交有效证据;

6.申请复议时,申请人有其他证据材料的,可同时提供;

7.复议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申请人公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三份,被申请人两份以上,每增加一份,应增加一份;

2.申请人为企业的,应当提供加盖申请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其他部门颁发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承担权利的证明;

3.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除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外,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人还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和律师证复印件。

相关法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

申请人持有下列证件、证明材料的,无需提交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二)农村特困户救助证;(三)农村“五保”供养证;(四)人民法院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的决定;(五)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六)残疾证及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七)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八)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材料;(九)法律、法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能够证明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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