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的认定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介绍犯的对象是公共秩序。所谓的公共秩序包括人们在公共场所和生活中应生活中应该遵守的共同标准。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一个年满16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本罪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开蔑视国家法律、纪律和社会道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追求精神激励和填补精神空虚。在诉讼过程中,可能会受到一些人的挑衅,例如通过写恐吓来威胁。在此期间,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告,另一方可能构成寻衅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