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离婚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一直是一个棘手的问题。与财产损害不同,它可以通过某些标准来确定,这使得它的确定非常任意。
虽然我们不能对离婚的精神损害有统一的指标,但我们可以大致建立一些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使精神损害赔偿在具体实践中有一个一般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提出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六个确定因素:
(1)法律另有规定的侵权人过错程度除外;
(2)侵权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利润;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这六个因素具体应用于婚姻和家庭领域。我们法官的一般做法是根据过错方的侵权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程度、过错方的经济能力和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来确定过错方的赔偿金额。在审理案件时,法官重点关注过错方的行为、时间、手段的不良程度、披露程度和对过错方的精神控制程度、对受害人身体的损害程度和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根据司法解释的内容和法官在审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的具体做法,我们大致认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可以根据以下因素来确定:
(1)犯罪者的过错程度,如犯罪者是否主观故意。
(2)具体侵权情节,如与他人同居相比,重婚侵权行为较差。
(3)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同样的侵害行为,由于承受能力不同,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也不同。
(4)地方经济条件,主要考虑实施。
(5)其他情节,如考虑结婚时间,无过错方投入的婚姻生活越多,时间越长,期待对方将来回报的越多。
笔者认为,虽然确定离婚损害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有一般依据,但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的自由裁量权仍然很大。笔者建议,这类案件的审理可以基于一定的案例,因为案例是一个实用的理论,具有一定的准确性。
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应当采用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两种形式。
离婚损害赔偿金额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官决定。
综上所述,离婚属于两个人,即使一方欺骗应该是过错的一方,而不是找别人赔偿,所以,在发现另一方欺骗行为时,所以必须找到好的证据,所以法院会支持自己的做法,开始接受自己的案件,让自己得到应有的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