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行使探视权的方式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暂停探视权;暂停原因消失后,恢复探视权。两人同意离婚,对探视权没有约定或者探视协议履行有争议的,被拒绝探视子女的一方可以起诉法院,由法院判决解决探视权问题。在强制执行探视权时,法院将对照顾子女的一方进行必要的教育和指导,并努力有意识地协助探视子女。在教育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将对照顾子女的一方采取强制措施,包括警告、责令写悔改书、罚款、拘留、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