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到判决前所做的所有调查工作的总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分为三个阶段:审判前的准备、调解和审判:
(1)审判前的准备工作。人民法院收到离婚诉讼后,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备案,并在备案后5日内送达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诉讼复印件后15日内提出答辩;审判人审查诉讼材料、调查研究、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更换不符合起诉或者应诉条件的当事人,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全或者提前支付。
(2)调解。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应当首先对当事人进行调解,消除分歧,相互理解,达成离婚或者和解协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将协议记录存档,一般不发给调解;达成离婚协议的,由法官、秘书签字,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相同的法律效力。
(3)开庭审理。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应当开庭审理。在开庭前三天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开庭日期。开庭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出庭,并宣布法庭纪律。法官应当检查当事人,宣布案件原因,宣布法官是否回避;然后开始法庭调查,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的陈述;通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出庭的证人证言;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出示证书、物证和视听材料;阅读检查记录。然后,开始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相互辩论。
需要明确的是,在第一次离婚离婚时,应当明确规定离婚的相关财产分离,双方应当按照规定的协议履行职责。第二次离婚程序参照第一次离婚程序进行。两者之间是独立的法律定义行为,没有直接关系。双方应根据法律规定和达成的协议进行第二次财产分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