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离婚案件讼代理人的,除不能表达意愿外,还应当出庭;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众所周知,在法院起诉时,一般双方都会在场,但有些双方不会在场。离婚诉讼涉及个人关系,具有特殊性。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除不能表达意愿外,还应当出庭;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一般来说,如果诉讼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我不能出庭参加诉讼活动。然而,离婚案件不同于其他民事案件。离婚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直接关系到家庭的存废。因此,解除或维持这种身份关系应维持这种身份关系,这必须由当事人自己表达,而不是由诉讼代理人传达。同时,根据中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能否离婚主要取决于感情是否真的破裂。在这个问题上,诉讼代理人往往不确定,很难陈述、辩论和解释具体情况。此外,人民法院应当调解离婚案件。当事人不出庭的,调解不能进行。因此,如果离婚案件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则上我必须出庭。
然而,在实践中,也有一些离婚案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例如,当事人是精神病人,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出庭毫无意义;另一个例子是,当事人患有传染病或在国外出庭不方便。因此,除原则规定外,法律允许有例外。然而,上述两个例外也略有不同。不能表达意志的当事人不仅不能出庭,而且不需要提交书面意见;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当事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是否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