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时,对方不能出庭,法院也可以缺席判决。民事诉讼中的缺席判决,即当事人缺席时法院的判决。通常,为了避免不利于自己的诉讼后果,当事人会在言语辩论之日出庭辩论。但是,由于民事诉讼具有私法性质,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在实践中往往存在一些阻碍当事人出庭的因素,因此当事人不能出庭是不可避免的。当事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处理有关争议的法律关系。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西方国家形成了缺席判决主义和单方面辩论主义两种代表性的缺席判决制度模式。缺席判决是指只有一方在审理案件时出庭,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案件后作出的判决。缺席判决是相对的。开庭审理时,只有一方出庭,人民法院只询问出庭一方,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审查未出庭一方提出的起诉、辩护和证据,是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