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离婚诉讼的证据包括:

(1)证明当事人(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1.证明原件.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证明.户口簿及身份证。

2.涉及事实婚姻的,应当提交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被告下落不明的,应当提交被告居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村委会、居委会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

(二)证明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证据。

1.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当提交工资单或者其他合法收入证明,或者有关生活条件的证据。

2.涉及10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当提交子女愿意跟随父母生活的相关证据。

(3)证明婚姻破裂的证据。

1.涉及家庭暴力的,应当提交法医鉴定,并提交证人。

2.涉及吸毒、赌博的,应当提交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者判决。

3.如果涉及重婚或配偶与他人同居,应提交与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明、子女出生证明、居住证明、照片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4.因重婚。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被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在起诉离婚时,一般来说,当另一方不去时,往往意味着被告一方在法庭上不出庭,这显然会影响案件的处理。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使被告此时不出庭,离婚案件也不会得到解决。符合条件的,可以对案件作出缺席判决。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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