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提交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员解释《民法典》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询问离婚意愿和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3.双方填写《离婚登记申请说明书》和《离婚登记申请说明书》中声明人栏目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宣誓人面前完成;

4.夫妻双方亲自签署离婚协议,婚姻登记员为监督员。夫妻双方各一份协议,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双方应提前准备,打印或手写无统一要求,签名处最好空置,现场签字。

需要注意的是,例如,在上海,一些区县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必须亲自书写,不能打印,如闵行区和普陀区。因此,在办理离婚登记前,最好联系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询问所需材料,准备充分,节省浪费时间。

5.婚姻登记员应当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离婚登记声明和离婚协议。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明。

6.婚姻登记在场时,婚姻登记员颁发离婚证:

A核实双方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b告知双方取得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和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履行义务,处理离婚协议纠纷和法律救济方式;

c见证当事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签字或按指纹栏签字;当事人不能写姓名的,按指纹;

d在结婚证上加盖条形印章,注明双方离婚,证件无效。取消的结婚证应退还给我。

e分别向双方颁发离婚证明,双方应在收到离婚证明和通知后签字。登记员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明,解除夫妻关系。在离婚协议中,户口簿可以说是必要的,当户口簿丢失时,还有其他解决方案,要么补发户口簿,要么出具户口证明。但是,如果是在诉讼离婚中,由于户口簿不是必要的,因此没有及时提供户口簿,事实上,这不会对法院接受离婚案件产生太大影响。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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