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讼费不仅仅是案件受理费。支付诉讼费用。收取的依据是2007年实施的《支付诉讼费用的办法》。本办法第一条明确规定,诉讼费用包括:
(1)案件受理费;
(2)申请费;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失业补贴。申请费有很多种,如申请财产保全、申请破产等。
2.不涉及按件收取分割财产。对于离婚案件,根据《诉讼费用支付办法》,离婚案件每件支付50元至300元。
3.分割财产按价值比例收取。根据《诉讼费用支付办法》,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支付;20万元以上的,按0.5%支付。
4.案件受理费是预付的,最终会有费用承担者。与其他诉讼相比,由于离婚诉讼的强烈个人和家庭属性,诉讼费用的承担不仅仅是由败诉方承担的。首先,在法院作出判决的情况下,根据有关规定,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法院不允许离婚,涉及财产分割的,部分地方也可以退还部分案件的受理费。原告撤销诉讼的,由原告承担;原。被告达成调解,案件受理费也采用协商前后的方式。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