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当事人因配偶失踪、生死不明导致婚姻关系名存实亡的,婚姻当事人申请离婚的,由人民法院办理,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因为婚姻登记机关接受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一方失踪的,婚姻登记机关不能审查双方是否自愿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不接受此类离婚申请。
婚姻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员的死亡。一方被宣告死亡的,其婚姻关系自行终止。宣告死亡的判决自人民法院宣告之日起生效。因此,自宣告死亡判决之日起,双方的婚姻关系终止,生存方可以再婚。然而,由于宣告死亡只是法律上的死亡推定,下落不明的人可能不会真正死亡。
因此,当被宣布死者再次出现时,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判决。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的判决,撤销原判决。宣布死者的配偶未再婚的,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恢复婚姻关系。配偶再婚或者离婚,配偶再婚后死亡的,不认定夫妻自行恢复。夫妻关系恢复的,应当通过法定登记程序再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