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并缴纳全部房款,属于一方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民法典》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典》的司法解释(1)同时规定,夫妻一方的所有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的共同财产。由于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了所有的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明,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应当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一方婚前租赁。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以一方名义登记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含贷款)房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
5.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抵押贷款购买的房屋,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买的,但婚后房屋的增值部分和婚后共同财产的贷款部分应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财产来源应根据投资情况分为婚前和婚后两部分。共同偿还贷款部分,无论是一方用个人工资偿还贷款,还是双方用工资偿还贷款,婚后共同财产偿还贷款,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必须规定财产分离,财产分离只不过是房屋产权的变更。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离婚时房屋产权的变更是财产分离的必要手段,不构成市场上的交易行为,因为不征收交易税和营业税,只能定义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分离,应当平等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