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离婚法定理由,也叫判决离婚法定原因或标准,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根据。
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法院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
综上所述,离婚案件和普通民事案件不同,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隐私及根本利益,原则上需要原告被告都出庭,否则法官无法继续审理。当然,原告提请诉讼后,经过公告送达等多种方式,被告执意拒绝出庭的,法官可以考虑缺席审判,发生的任何法律后果双方都要接受。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