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原告在六个月内起诉的,不得受理不允许离婚、调解和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由此可见,第二次起诉离婚时间应自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解六个月后再起诉。

如果第二次起诉离婚,六个月是从法院判决不允许离婚的判决开始计算,还是从当事人收到法院判决不允许离婚的判决开始计算?

第二次起诉离婚六个月的时间既不是从法院的判决不允许离婚,也不是从当事人收到法院的判决不允许离婚,而是从法院的判决生效后的第二天。

为此,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时间是当事人收到法院判决后15天,判决生效,双方未上诉,然后再过六个月。

正常情况下,法院第二次起诉离婚,第二次起诉离婚的确切时间以法院计算机系统记录的有效时间计算。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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