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案件受理费分别按下列标准缴纳:
(1)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格,财产案件按以下比例分段累计缴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2.5%缴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缴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缴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缴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缴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缴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7%缴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6%缴纳;
10.20000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下列标准缴纳:
1.离婚案件每件支付50-3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支付;20万元以上的,按0.5%支付。
2.侵犯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案件,每件100-500元。涉及损害赔偿的,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支付;超过5万至10万元的,按1%支付;超过10万元的,按0.5%支付。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支付50元至100元。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无争议金额或价格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价格的,按财产案件标准支付。
(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10元。
(5)按下列标准缴纳行政案件: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6)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不成立的,每次支付50元至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第(2)项、第(3)项、第(6)项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支付标准。第十四条申请费按下列标准支付:
(1)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的法律效力判决。裁决、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件,并申请认可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决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1.如果没有执行金额或价格,每付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价格不超过1万元的,每次支付50元;超过1万至50万元的,按1.5%支付;超过50万至500万元的,按1%支付;超过500万至1000万元的,按0.5%支付;超过1000万元的,按0.1%支付。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未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支付申请费,不再支付案件受理费。
(2)申请保全措施的,按实际保全财产金额按以下标准缴纳:财产金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金额的,每件缴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按1%缴纳;超过10万元的,按0.5%缴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的最高费用不得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按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支付。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有效的,每件缴纳400元。
(6)破产案件按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7)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原告当事人在处理案件时,应当依法提交案件的诉讼书和证据。需要鉴定案件证据的,当事人还需要到当地司法部门进行鉴定。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案件。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