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离婚的军事调解和证明程序。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者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者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者向法院提出证明。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调解”是“应该的”,即在这种情况下,军事调解是必要的程序。
2.军事调解和证明程序,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军人一方要求离婚。有两种情况。
一是军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根据情况进行调解;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经另一方同意,政治机关可以出具离婚证明,双方到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登记。
第二,如果一方坚持离婚,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军队可以要求另一方的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