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未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的,原房地产仍以双方名义登记的,以无房一方名义已有房屋,再购房属于第二套房。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商业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建设[2010]83号),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快速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规范商业个人住房贷款贷款申请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商业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数量应根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确定。
2、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都)城市等符合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借款人的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因当地暂时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际数量的书面诚信担保。贷款人核实诚信担保不真实的,应当记录为不良记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应对借款人实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1)借款人首次申请贷款购款购买房屋,如果他的家庭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包括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注册了一套(及以上)成套房屋;
(二)借款人已用贷款购买一套(及以上)住房,并申请贷款购买住房;
(3)贷款人通过查询信用调查记录、面试、面试(必要时居访)等形式进行认真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有一套(及以上)住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