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婚姻自由原则,依法维护婚姻稳定不是婚姻立法的初衷。婚姻能否维持,能否形成人们期望的幸福婚姻关系,关键取决于婚姻双方的协议;此外,婚姻关系属于个人权利范畴,婚姻、离婚必须由当事人自愿表示,他人无权干涉。当婚姻关系的维持对双方或一方失去了积极意义时,法律不应困难,而应更加关注婚姻解体的遗留问题,尽量减少离婚当事人,特别是无过错当事人和未成年子女的损害。
然而,孕妇离婚是特殊的。《民法典》规定:妇女在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内不得离婚。如果妇女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实有必要接受该男子的离婚请求,则不限于此。这是根据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对妇女在怀孕和分娩后一年内的特殊保护是对该男子离婚的限制。因此,孕妇可以离婚。然而,如果离婚是由该男子提出的,除非法院确实认有必要接受该男子的离婚请求,否则该孕妇的离婚将不被接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