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出庭,法院一般要谨慎对待,一般不宜作出缺席判决,但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除不能表达意愿外,还应当出庭;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对缺席判决的态度非常谨慎。缺席审判只能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通过公告送达文件,另一种是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但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一般来说,被告不能出庭,但离婚案件除外,是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庭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出庭的被告,经过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可以拘留。但这一规定并没有详细说明被告必须出庭的情况。在实践中,人民法院采取拘留措施是非常罕见的。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即使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则上也应当出庭。法律规定,离婚诉讼主要直接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具有与其他案件不同的特点。如果调解是处理离婚案件的必要程序,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律条件是夫妻关系确实破裂,双方是否能调解和解,夫妻关系是否确实破裂,不是诉讼代理人能表达和决定的。在离不开的问题上,只有当事人才能做出决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