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能够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
1、限于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2、仲裁机构的裁决;
3、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4、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据行政法规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决定。
因此经登记部门登记协议离婚的,一般不会发生要求执行的问题,至于个别婚姻当事人,因急于离婚而达成离婚协议,致离婚后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反悔,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也就是说,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离婚协议,遇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能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只能向法院起诉。离婚协议书在婚姻登记机构办理了登记备案之后会生效,但此时也仅仅是具有法律效力,却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因此要是离婚之后一方不执行离婚协议书的话,另一方也是不可以直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