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登记人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检查本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2)向当事人解释民法典登记离婚的条件;
(3)询问当事人对离婚协议内容的离婚意愿和意愿;
(4)如果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达成协议,双方应填写离婚登记申请声明;离婚登记申请声明中申请人栏的签名必须由申请人在申请人面前完成;
(5)夫妻双方亲自签署离婚协议;婚姻登记员是监狱誓言。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2.婚姻登记员应当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明》。《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明》分别参照本规范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填写。
3.婚姻登记员填写离婚证后,应仔细检查。打印或书写错误。文件被污染或损坏的,应当报废并重新填写。
4.双方在场时,应按照以下步骤颁发离婚证:
(1)向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取得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
(3)见证当事人本人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签字或指纹栏签字;当事人不能写姓名的,按指纹。当事人签字或指纹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填写。按指纹;
(4)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形印章,注明双方离婚,证件无效××婚姻登记处。取消后的结婚证应退还给当事人。
(5)分别向离婚当事人颁发离婚证明,并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明,解除夫妻关系。离婚程序比诉讼离婚要简单得多,但由于婚姻登记机关不像司法机关,离婚协议没有实质性的审查权,往往导致离婚,但仍有很多麻烦。双方还需要逐步解决财产纠纷。子女抚养费纠纷等一系列纠纷。如果你遇到任何问题,你可以先咨询专业律师,然后再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