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可以撤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第2款,原告撤诉或者按照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六个月内无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1条第(7)项的规定不予受理。上述规定是基于维持家庭稳定和培养夫妻关系,也是对那些将离婚视为儿童游戏的人的限制。然而,这一规定并非所有离婚撤诉后的案件都是这样处理的。离婚撤诉后发现新情况,新理由不受时间限制。
这就要求当事人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来确认新情况、新理由,否则法院将不会在六个月内重新立案。但有一种情况需要特别注意,是当法院没有管辖权,一些没有经验的法官会建议你撤回,然后去管辖法院,当事人不知道法律的特殊要求,特别是最高法律的司法解释,不知所措地撤回诉讼,然后去管辖法院,被告知半年后起诉,当事人有被愚弄的感觉。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正确的做法是将案件移送管辖法院,而不是在撤回诉讼后再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