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关于河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
2、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至八倍。
3、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至五倍。
4、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5、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满足特定条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