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关于河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

2、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至八倍。

3、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至五倍。

4、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5、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相关法条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满足特定条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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