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类区片范围:城郊区补偿标准:水田/水浇地:111608元/亩;旱地/园地:55804元/亩;林地:27902元/亩;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13951元/亩
2、二类区片范围:平川区补偿标准:水田/水浇地:85968元/亩;旱地/园地:42984元/亩;林地:21492元/亩;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10746元/亩
3、三类区片范围:丘陵区补偿标准:水田/水浇地:74898元/亩;旱地/园地:37449元/亩;林地:18724.5元/亩;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9362.25元/亩
4、四类区片范围:山区补偿标准:水田/水浇地:53150元/亩;旱地/园地:26575元/亩;林地:13287.5元/亩;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6643.75元/亩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