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信息披露遵循谁制作,谁披露的原则。关于征地批准等文件的披露,应当首先向生产机关申请信息披露。国务院批准的征地行为,应当向土地资源部申请公开征地批准;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行为,应当向省土地资源部申请公开征地批准;地方人民政府和地方土地资源部制作的文件应当向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地方土地资源部申请公开。
1、《政府信息披露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披露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己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村民可以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披露涉及自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同时,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制作或者取得。以一定形式记录和保存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披露的范围。
2、《政府信息披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制作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披露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保存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披露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得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披露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出发。在实践中,由于征地涉及各级政府部门,征地过程中的文件由不同层次的政府部门制作。如果完全遵循谁制作,谁披露的原则,不利于和不方便群众获取政府信息。因此,考虑到便利性,就近原则往往适用,申请人也可以向保存此类信息的政府部门申请。简言之,公民想要查阅的信息文件是由政府机关制定的。与公民相对应的申请是制定这些规定的政府,但实际上,面对国务院批准的征地行为,公民需要向更高层次的主管部门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