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披露的政府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2)社会公益事业建设;(3)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贴费用的发放和使用;(4)应急救援、优惠待遇、救济、社会捐赠等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政府信息披露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力的过程中,通过法律形式和程序,主动向公众披露政府信息,或者按照申请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披露。2007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披露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披露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国家政府信息披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促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国家政府信息披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办公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披露主管部门负责促进、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披露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披露条例》已于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生效。本条例从基本原则、披露范围、披露方法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方面明确规定。是中国政府信息披露的基本法律法规,是政府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法律体系,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更有效地防治腐败。
国家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要求,大力推进政府公开工作。电子政务是信息披露的重要载体。根据“统筹规划、资源共享、面向公众、确保安全”的要求
《条例》从基本原则、露范围、披露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方面明确规定。是我国政府信息披露的基本法律法规,是政府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法律体系,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律体系建设,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更有效地预防和控制腐败。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纸、广播、电视等方式披露主动披露的政府信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立政府信息咨询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制作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披露;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行政机关负责披露。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披露的权限另有规定的,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披露的期限另有规定的,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披露的期限另有规定的,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披露指南和政府信息披露目录,并及时更新。行政机关认为,申请披露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可能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披露的,不得披露。
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公开,并书面通知第三方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行政机关应当以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公开政府信息;不能以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信息,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和个人以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我们应该知道,政府信息披露有利于上级对下级工作的指导,促进人们对政府工作的理解,提高人们对政府工作的信任和满意度,这对政府工作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具有重要意义。政府信息披露的内容可以在政府官方网站上进行。
《政府信息公开》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