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倡导和实施政府工作的公开化。在社会主义浪潮中,建立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是非常重要的。我们不仅要依法执政,还要实行民主执政。为规范和确保政府信息披露的透明性和有效实施,指导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披露条例的最新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披露条例》旨在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在人民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中的服务作用。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7年4月5日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1.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在人民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中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2.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以一定形式记录或者保存的信息。

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披露的组织和领导。国务院办公厅是国家政府信息披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促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国家政府信息披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办公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披露主管部门负责促进、指导、协调和监督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披露工作。

4.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机关政府信息披露工作制度,指定机构(以下简称政府信息披露工作机构)负责行政机关政府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披露机构的具体职责为:(1)承担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披露;(2)维护和更新行政机关披露的政府信息;(3)组织编制行政机关政府信息披露指南、政府信息披露目录和政府信息披露年度报告;(4)对拟披露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5)与政府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职责。

5.行政机关披露政府信息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方便的原则。

6.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披露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

7.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确保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8.行政机关应当披露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中国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披露条例》的最新内容进行披露和透明。本条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权益保护措施,在实施过程中也应当受到有关部门的监督。只有人民对政府感到满意,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能继续前进。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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