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标准是指根据政府总体规划、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位置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在市行政区域内确定的土地使用范围内,然后根据区域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标准。
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中国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当地人均收入增长范围,每2-3年调整一次征地补偿标准,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如果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未及时调整,将不予通过土地审查。区、县物价局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定价各种具体的价格补偿标准。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6款的规定,费用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维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使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的总和达到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