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国家建设用地征用农村土地的补偿标准没有统一规定,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由省、市、自治区制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用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用农民的原生活水平不降低,长期生计得到保障。征用土地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贴费和农村村民住房补偿费、其他地上附着物和幼苗补偿费,并安排被征用农民的社会保障费。农业用地征用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贴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制定区域综合土地价格,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位置、土地供求关系、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每三年至少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绿苗的补偿标准。农村村民住房,应当按照补偿搬迁前的原则,改善生活条件,尊重农村村民的意愿,重新安排宅基地建设,提供安置住房或者货币补偿公平合理的补偿,补偿因征收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保护农村村民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和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金和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征地补偿需要按照具体要求合理处理,但最重要的是他们的利益需要在合理范围内,一旦他们的非法经营会导致他们的权益维护失去积极意义,所以在处理问题的过程中需要有一定的理解,尽量减少他们的错误。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