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实际成交价格且不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格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出让金。成交价格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标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
2.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时,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
3.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对上述计算的土地出让金额有异议的,受让人委托合格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土地出让金按评估价格的40%计算。
4.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成本价格占土地价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于60%。在计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价格时,必须将成本价格转换为市场土地价格,然后按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土地出让金。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第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五十条规定,依照本条例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列入财政预算,作为专项基金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