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拆迁补偿员工的标准是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额外工资作为经济补偿。由于企业拆迁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就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达成协议。

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终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终止劳动合同:

(1)劳动者生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工人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3)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根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就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下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的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经济补偿标准,经济补偿年限不得超过12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相关法条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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